Web3 项目方遭受侵害后,能否在中国大陆报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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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小時前

撰文:邵诗巍

作为控告人,如果想要在中国大陆地区提起刑事控告,追究侵权人的责任,首先需要确定一个前提:侵权人在中国大陆。如果侵权人在中国香港或者海外,那么即便国内公安立案了,大概率也就没有后续了。至于原因,可以看此文《在国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中国公安能跨国抓人吗?》,本文不再赘述。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割韭菜的海外 Web3 项目,国内用户即便报案也无济于事,因为这些人通常都在海外。

那么在此前提之下,我们开始进入正题。对于控告方而言,首先会面对的是下面这几个问题:

需要提交哪些报案材料?向哪里的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如果去公安报案,公安机关是否会认定我方从事非法业务,反而对我方立案调查?

谁有资格作为「被害单位」提起控告?

对于 Web3 项目方而言,如果涉及到项目人员收受交易方商业回扣、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挪用项目资金的,或者项目资金被诈骗、盗窃等情形的,作为被害单位,由哪个主体来报案?需要根据 Web3 项目方有无在国内设立实体公司,分情况讨论。

一般情况下,Web3 平台运营者往往会将 项目主体设立在中国香港、新加坡、开曼等地,但同时,考虑到人力成本,便于沟通管理等方面的因素,会在国内招募员工。

对于规模比较大的平台,如虚拟货币交易所等,较为常见的是与国内第三方公司合作,由国内第三方外包公司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但也有不少 Web3 项目方是由实控人或者实控人指示第三人自行设立公司,并以该公司作为主体雇佣员工并缴纳社保,发放工资。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合适的报案主体,就成为了能否立案的关键。

如果实际是注册在海外的 Web3 项目方遭受损失,能否以国内主体作为被害单位提起控告?

参照传统刑事案件,若外资企业为被害单位,且其在国内设有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的,那么,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可以与外资企业共同作为被害单位,提起控告。

所以,若 Web3 平台能够证明其在国内设立的公司与自身存在一定关联性的,那么国内公司应当可以共同作为被害单位的主体,提出控告。

但在许多 Web3 项目中,项目主体虽设立在海外,却仅通过第三方人力外包公司与国内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此时便会出现一个现实问题:合作公司是否能够作为「被害单位」提起控告?

从法律关系上看,第三方外包公司通常不直接参与项目资金管理,也不享有涉案资产的支配与收益权,因此其主体资格往往难以被认定为被害单位。若由其名义报案,可能会面临被质疑缺乏直接损失或权利基础的风险。

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以合作公司作为报案主体、由其工作人员代为提交材料的情形。这类做法在某些案件中确实能够推动案件进入侦查程序,但同时也为辩护方提供了围绕「报案主体与实际利益主体是否一致」进行抗辩的突破口。

对于 Web3 项目方而言,还需要面对另一个关键问题:平台本身能否在中国法律框架下被认定为「被害单位」。

某些 Web3 业务模式,例如链上预测市场、衍生品交易、链上代币流动性撮合等,在部分国家与地区已具有清晰的监管定位。但在中国大陆,由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被纳入「重点防范与审慎监管范围」,司法机关在认定平台是否具备「合法权益」时,往往会从两个层面考量:

  • 主体资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在境内具备合规经营资格);
  • 所涉业务内容是否属于国内法律所禁止或限制的领域。

因此,如果平台的核心业务在中国大陆属于禁止性经营范围,则其作为「被害单位」的法律基础会受到限制,相应的控告路径也会随之变得复杂。

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 Web3 业务均无法获得被害人地位。如果平台的业务性质本身并未触及国内明确禁止的领域,且能够证明存在实际损害事实与资产权益联系,则仍有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被害单位。

报案会否反向引发 Web3 项目方自身风险?

这是项目方在考虑刑事控告时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鉴于国内 924 通知等政策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因此,如果项目方报案,需要对项目本身的合法性做出评估,否则,不仅难以被视为能够被我国法律所认可的「被害单位」,更有甚者,还会波及自身刑事风险。

但非法金融活动并非等同于刑事犯罪,或者说特定的刑事罪名,业务的风险性大小仍需要结合是否面向中国大陆用户开展业务,是否吸收国内用户资金等综合评定。

也正因为许多项目方对这一点存在不确定性,一些人会利用项目方对「国内风险」的顾虑,以「曝光」「维权」「举报」为由实施敲诈勒索。

例如曾有报道提及[i],2023 年 10 月 16 日,Negentropy Capital 创始人 BillyWen 在 X 平台上表示,去年其基金参与投资一个 Web3 项目被所谓的维权团伙敲诈,后向深圳龙岗警方报案并立案,嫌疑人伍某某涉嫌勒索敲诈五万 usdt(合计三十余万元),伍某某表示他是经由一名叫 BitRun 的推特大 V 教唆并由其提供炮制的虚假维权材料通过网络实施敲诈勒索,法院将于近期审理宣判该案。

可见,即便在审慎监管的背景下,并非所有项目方都处于维权无门的境地。只要能够明确自身权益基础,并对业务合法性风险进行前置评估,仍有可能获得司法机关的支持。

去哪里的公安机关报案?——管辖权的确定

去哪里的公安机关报案,案件归何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于报案人来说,如果这个问题如果没有先确定好就贸然报案,可能会出现:

  • 公安机关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
  • 不同地区公安机关之间相互转接、推诿
  • 即便立案,后续也可能被辩护方以「管辖不当」提出异议,影响案件走向

因此,明确管辖权是决定维权路径是否可行的第一步。

我国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中,以犯罪地管辖为原则,以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例外。但同时,还有关于例如网络犯罪等特殊情形的管辖规定。

根据属地管辖的基本规定,Web3 项目方如控告刑事案件,至少犯罪地需要在我国境内。那么如何理解犯罪地呢?在涉及链上资产、权限管理和跨区人员协作的 Web3 场景中,犯罪地并不仅限于线下地点,而是包括以下任一发生地:

  • 项目资金或数字资产 被转移、控制 的地点
  • 私钥、账户权限 被操作的地点
  • 资产损失 最终呈现 的地点
  • 犯罪所得 被取得、藏匿或使用 的地点

换句话说:链上的操作最终都会在现实世界中落到某个节点,无论是人、设备还是资金流转,这些「落地点」本身就构成了国内司法当中地域管辖可能触及的范围。

对于如盗窃、诈骗类刑事罪名,一般是向盗窃、诈骗行为实施地,转款(币)、收款(币)地公安刑侦部门提起控告。

对于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刑事罪名,如果 Web3 项目方在国内有分支机构,则可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公安经侦部门报案,但对于国内没有分支机构的 Web3 项目方,可以选择向实际犯罪地或嫌疑人居住地经侦部门报案。

域外证据与链上取证,是否需要公证认证?

Web3 项目的业务运行、账户体系、资产管理和沟通协作往往都发生在境外服务器、链上系统或跨境沟通工具中,因此在提起刑事控告时,常常会面临一个现实问题:

这些证据在国内是否能够直接使用?是否必须完成公证认证?

根据刑诉法规定,若 Web3 项目方针对所提起控告的涉案事实,收集了相关资料,包括委托相关代理人(如员工、律师等)的委托手续,需要进行公证认证,涉及外国语言文字的,还应当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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