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肖飒法律团队
作为连接法定货币与虚拟资产的关键环节,加密货币OTC交易凭借其匿名性、跨境性等特点,频繁被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利用,成为资金流转、洗钱的重要通道。无论是从事交易的个人币商,还是相关机构从业者,都面临极高的刑事法律风险。飒姐团队将通过本文,从刑事罪名适用、主观「明知」认定、数额门槛标准及司法实践考量等维度,系统分析加密货币OTC交易的法律边界,为从业者提供风险规避指引。
参与加密货币OTC交易,若明知或应知交易资金来源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仍提供支付结算、资金转移等帮助,可能触发多重刑事罪名,包括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甚至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上游犯罪的共犯。具体罪名的界定,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参与程度、上游犯罪性质及涉案金额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对「明知」的认定并非依赖行为人自认,而是通过交易价格、交易方式、交易频率、账户异常情况、行为人职业背景等客观证据综合推定。一旦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支付结算金额、违法所得数额等标准,即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面临更严厉的刑罚。因此,构建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与资金来源审查机制,成为OTC参与者的必答题。
一、帮信罪与上游犯罪共犯的界分
为上游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是加密货币OTC交易涉刑的最主要行为模式,其刑事责任认定的核心的在于区分构成独立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还是与上游犯罪行为人成立共同犯罪。
构成独立帮信罪的核心特征,是为不特定的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一对多」的支付结算帮助,行为人与上游犯罪行为人之间通常无事前通谋或稳定配合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即构成帮信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此外,《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将收购、出售、出租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等行为纳入「帮助」范畴,直接覆盖OTC商家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账户流转资金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例屡见不鲜:(2024)冀0803刑初1号案件中,被告人吴某海利用多人支付宝账户为赌博平台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案金额378万元,被认定为帮信罪;(2025)吉0303刑初67号案件中,被告人付某组织他人利用银行卡为赌博网站转账,涉案流水609万余元,亦被以帮信罪定罪处罚。值得警惕的是,即使不直接操作转账,介绍、促成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工具的行为也可能涉罪,(2024)新4002刑初30号案件中,闵某明知赵某从事网络赌博犯罪,仍为其介绍银行卡,最终被认定为帮信罪共犯。
若行为人与上游犯罪行为人存在事前通谋或形成稳定配合关系,则可能被认定为上游犯罪的共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赌博犯罪,为其提供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分别以诈骗罪、赌博罪共犯论处;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1万元以上或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属于开设赌场罪共犯。2025年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某游戏平台以虚拟资产「灵石」为筹码设置涉赌模块,玩家通过某信、某宝、某鱼等渠道私下收售「灵石」形成OTC交易链条,涉案金额超5.57亿元,曾因开设赌场罪获刑的许某明知平台涉赌仍担任一级代理,通过朋友圈推广、发展下级玩家,借助某鱼APP收售「灵石」牟利,最终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共犯。(2024)闽0721刑初4号、(2024)吉0284刑初97号等案件也均明确,为网络赌博提供专门、持续的资金流转服务,极易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共犯。而《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指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等犯罪收购、组织人员提供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事先通谋或形成稳定配合关系的,按上游犯罪共犯处罚。典型案例中,被告人付某与电诈团伙事先商议,组织收购账户并转移诈骗资金,被认定为诈骗罪共犯,刑期远超帮信罪,这一结果对OTC商家具有极强警示意义。
二、关于主观「明知」的认定
「明知」是构成帮信罪、掩隐罪、洗钱罪等罪名的核心主观要件,司法实践中采用「可反驳的推定」原则,即根据客观行为推定主观认知,同时允许行为人提出反证。
相关司法解释与会议纪要明确了「明知」的推定情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举了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实施、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技术支持、频繁采用隐蔽上网措施逃避监管等情形;《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要求结合交易次数、行为人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获利情况等主客观因素综合认定,电信、银行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开办、出售账户的,可直接推定「明知」;「断卡」行动相关会议纪要则补充了跨省或多人结伙批量办卡、收到涉诈风险告知后仍交易、账户被冻结后继续使用、频繁使用加密通信、事先准备应对调查话术等特征。
这些推定情形在OTC交易中极为常见,例如使用Telegram等加密通讯工具、频繁更换交易账户、交易价格偏离市场价等,均可能成为司法机关推定「明知」的有力依据。司法实践中,对「明知」的认定不依赖被告人供述,即使行为人拒不承认,若存在交易时间地点异常、资金转移路径可疑等情形,仍可通过全案证据推定其主观认知,审查标准日趋严格。
尽管推定规则严苛,行为人仍有抗辩空间,「善意取得」是重要抗辩方向。根据司法解释「有相反证据的除外」的但书规定,若行为人能证明自己确实不知情,且已尽到合理审慎注意义务,可能不构成犯罪。实务中,OTC商家若仅在单一平台挂单、筛选注册时间较长的卖家、主动询问资金来源用途,并要求买家提供银行流水、身份信息(含视频录像)、打款信息一致性验证等,可被认定为已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构成善意取得。这也意味着,建立完善的客户身份识别(KYC)、资金来源审查、交易记录留存机制,是防范刑事风险的关键。此外,口供及电子证据对主观状态认定至关重要,办案机关讯问时的口供内容、交易过程中的沟通记录、合规审查记录等,均可能成为证明行为人主观是否「明知」的核心证据。
三、掩隐罪与洗钱罪的适用
当OTC交易涉及的赃款来源于特定严重犯罪时,行为人除可能构成帮信罪或上游犯罪共犯外,还可能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或洗钱罪,二者在打击洗钱行为方面针对性更强。
掩隐罪的适用范围较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修正)》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即构成此罪,其中「其他方法」包括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等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掩饰、隐瞒金额达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25)皖0111刑初111号案件中,被告人程某乔、王某格通过购买虚拟货币转移犯罪所得资金,数额分别达81万余元和67万余元,均被认定为掩隐罪且「情节严重」;(2024)晋0724刑初109号、(2024)京0102刑初562号等多起案件中,被告人通过提供银行卡、购买虚拟币协助转移诈骗资金,均被以掩隐罪定罪处罚,可见该罪是司法实践中打击转移、变现诈骗赃款行为的常见罪名。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则限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通过虚拟资产交易方式转移、转换上述七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可认定为「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为该罪的适用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实务分析指出,新洗钱司法解释确立的推定逻辑可延伸适用于掩隐罪,对OTC商家的审查标准更趋统一严苛,例如银行卡被冻结后仍继续交易的行为,可作为推定「应知」的重要依据。一旦交易涉及上述七类犯罪资金,通过虚拟币转移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洗钱罪与非法经营罪,构成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由于洗钱罪情节严重(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门槛(如洗钱数额500万元以上)可能低于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门槛(经营数额2500万元以上),洗钱罪可能成为更严厉的追责路径。
四、行业监管与行政处罚
加密货币OTC交易不仅面临刑事追责风险,还需应对明确的行业监管禁令与行政处罚,形成「刑事+行政」双重规制格局。从行业自律层面,《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发布2025年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重点举报事项的公告》《关于公布2024年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重点举报事项的公告(第一期)》均将「为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等非法交易提供支付服务行为」列为重点举报事项,清晰划定行业红线。从国家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洗钱等支持或帮助,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支付结算业务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更核心的是,《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直接否定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明确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等一律严格禁止、依法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行政监管与刑事追责提供了政策支撑。
结语
加密货币OTC交易的法律风险防控,核心在于守住「主观不明知」与「合规审查」两条底线。对于OTC商家及相关从业者而言,需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资金来源审查、交易记录留存等合规机制,主动规避交易价格异常、频繁更换账户、使用加密通讯规避监管等高危行为,同时密切关注司法实践与监管政策动态。唯有明确法律边界,坚守合规底线,才能有效防范刑事与行政风险,避免卷入违法犯罪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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